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调(停)课程序,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减授课学时,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和教师,也不得以其他理由变相停课。
第三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者,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西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调(停)课包括调课、停课、补课三种类型。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调(停)课的,由学校发布调(停)课通知。
第六条 教师调课申请和两次以上停课申请由教务处负责审批;两次以内(含两次)的由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办理事由
(一)教师经学校、学院批准参加有关会议、培训等,需出具相关通知或邀请函等证明。
(二)教师因病不能上课,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三)其它客观的、无法协调的原因。
第八条 办理类型
(一)调课,包括课程时间、教师、教室调整。
1.时间调整
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经与学生协商一致,将课程变更到其他上课时间。一周多次课的课头,两次课之间至少应当间隔一天;必修课不能调至晚上。
2.教师调整
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将部分或全部课时变更为其他具备相应课程任教资格的教师授课。
3.教室调整
教室的设施条件达不到教学要求等原因,变更部分或全部课时的教室。
(二)停课
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且未确定变动后上课时间的,办理停课。原则上,教师每学期申请停课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每次申请停课的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教学周。
(三)补课
课程在办理停课后,任课教师须及时办理补课手续,未办理者视为未进行补课。教师应在停课结束后4周内完成补课。
第九条 办理流程
(一)调(停)课应在本科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办理,任课教师须至少提前一天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提出调、停、补课申请,经课程归属单位教研室审核,分管教学领导审批,教务处审批通过后生效。审核通过后,由教师通知学生相关调(停)课事宜。对于调、停课理由不充分,或信息填写不完整等情况,不予受理。
(二)任课教师遇有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而无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在上课前及时告知课程归属单位教务办,并报教务处备案,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补办书面调(停)课手续。
(三)为保证开学初教学秩序稳定,第1周原则上不予调课。
第十条 课程归属单位年度调(停)课时比例,纳入其年终考评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督导专家、课程归属单位应加强对调、补课时的听课检查。
第十二条 教师停课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补课的,教务处将予以通报批评;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调换任课教师的,按《西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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