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教务处,2004 年制订,2006 年 6 月第1次修订,2023年10月第2次修订)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鼓励教师积极引导和帮助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学科竞赛范围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范围包括:
(一)校级学科竞赛活动: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有正式文件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活动。
(二)省级学科竞赛活动:指以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活动或课外学术活动。
(三)全国性学科竞赛活动:指以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活动,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的活动。
(四)国际性学科竞赛活动:指以联合国教科文名义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活动。
(五)除以上竞赛活动外,其它以学校名义组织或参加的校际之间学科竞赛活动、社会团体举办的竞赛活动由教务处明确活动级别。
二、学科竞赛参赛对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以本科生为主。
三、学科竞赛与管理
(一)教务处是学科竞赛活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1.根据比赛级别和性质确定是否参赛、参赛办法及具体承办单位或人员;
2.协助承办单位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并协调解决竞赛经费、场地与设备;
3.协助和监督承办单位做好竞赛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4.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工作;
5.组织竞赛的经验总结与交流;
6.做好竞赛资料的统计与归档工作。
(二)竞赛承办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竞赛级别、规模和竞赛主题内容提出明确、详细的参赛方案,包括竞赛活动的组织机构与人员、参赛学生选拔方案、竞赛指导教师的安排和指导计划、竞赛经费预算 等,报教务处审核。
2.根据教务处审核确定的参赛方案认真落实竞赛组织工作,包括比赛的宣传、参赛队员选拔、确定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竞赛过程中的指导等。
3.需赴外地或境外参加比赛的,参赛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返校后及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5.竞赛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竞赛经费使用情况报教务处审核。
(三)校级学科竞赛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竞赛组织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活动在学校接到相关竞赛文件或竞赛邀请后,由教务处提出参赛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其它校际之间竞赛活动及社会团体举办的竞赛活动,我校可有选择性地参加。各学院在参赛前须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奖励
1.奖励范围:
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个人(集体)和为获奖做出直接贡献的指导教师。
2.奖励方式: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奖的学生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奖品、奖金外,学校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还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和讲课、竞赛组织工作人员等学校将酌情给予补贴和奖励。
对于在重要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由教务处报请学校对获奖的学生个人(集体)及 为获奖做出直接贡献的指导教师给与通报表扬及其它方式给予表彰。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六、本办法自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